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滞后的法律:拿什么保护你,我的孩子?

慧超 思维补丁 2022-08-07


这是思维补丁的第509篇文章

非常喜欢,你该多听几遍。

头图基于CC0协议引用。


(一)


原广州市民政局处长李军,应该已经出狱3年了。



这是一个十足的人渣,他在担任民政局稽查处处长期间,以“玩游戏”的名义,多次对3名不满14周岁的男童实施了性侵。


李军在法庭上辩解:自己作为市政协委员,性侵3名男童是为了研究和撰写有关同性恋的议案。


这个理由可以说是把法官当傻逼了。


李军的上诉被没悬念的驳回了。这似乎是一例大快人心的裁决——但事实上,每一位关注案件的人,从法官到被害人父母,再到社会公众,都在李军被判罚后感到深深的无力。


因为李军又实在是一个“幸运”的人渣,虽然他对3名男童的性侵害完全超出了所谓猥亵的程度,而是直接的性接触(强制肛交)。


但他仅仅被判刑4年。


“李军最多也就判4年了,中国法律就是这样,没有办法,只能依法办事,(我们也)知道他情节恶劣,但也不能跳出法律框架去判刑”。


面对愤愤不平的媒体话筒,当年参与审判的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无奈地表示。


众所周知,在中国,只有强奸女性才叫强奸,男性遭遇性侵,是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的。


长期以来,我们成年男性如果遭遇性侵,法院一般是以“故意伤害罪”去判罚的。


未成年男童当然也是男性。实际上,面对众多针对未成年男孩的性侵,各级法院在量刑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尴尬。


奸淫(强制肛交、强制口交等性行为)未成年男孩的行为,至今,我说的是直到今天,仍然没有适当的,独立的罪名和惩处相匹配。


天真可爱的男童明明是被人渣们强奸了,但法庭只能以现行法律“猥亵儿童罪”入罪,而我国的猥亵儿童罪,目前最高刑期只有5年。


与之相对应的,强奸幼女的人渣面临着“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”的惩处。


前不久,最高法通报了一批强奸、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,其中四川某男子,2018年3月“强奸”了一名13岁男孩。同样,他只被判刑3年,罪名当然是“猥亵儿童罪”。


当年,“处长强奸男童”案件弄的举国震惊,我仍然记得当时有很多法律专家、各种委员都站出来纷纷发声,表示应该尽快弥补这一法律漏洞,给未成年男孩以同样力度的法律呵护。


至今,已经整整过去6年了。


(二)


儿童保护不足的另一面则更令人尴尬:对未成年犯罪的过于“宽宥”。


我国《刑法》的规定,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,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,均不负刑事责任。


最近,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强奸未遂杀人抛尸的案子,引发了公共舆情的强烈反响。



根据各路媒体和受害者家属的披露,那个13岁的杀人犯完全清楚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“袒护”。他和同学的聊天记录,杀人后两次主动搭讪受害人家属等行为,显示了清晰的犯罪意识,甚至具备了一些反侦察能力。


但这样的杀人犯,却只能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

网络上的追问和讨伐已经够多了,我无意再赘述重申呐喊。实际上,惭愧地说,近些年这样的事情屡屡发生,我甚至都已经感觉有些“麻木”了。


早在4年前,我刚刚开始在公众号写作的时候,就写过一篇《我们该不该枪毙一名孩子?》,讨论的就是,面对主观、恶性的未成年人重大刑事犯罪,现行的法律实在过于袒护,应该尽快修改。


那时,发生了同样全国震惊的湖南留守儿童弑师案,3名未成年儿童残忍地杀害了乡村女教师李桂云。面对人们愤怒的指责,杀人犯淡定地说出了那句令所有人都深感无力的话:


“我们不满14岁,打死人不用坐牢”。



的确,从弑师到强奸未遂杀人抛尸,这些未成年凶犯别说杀个小女孩了,就是拿起刀把女孩一家子灭口,根据现行法律,他也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。


你瞧,可别以为孩子是好欺负的。


当然,我得提醒大家,未成年人犯罪,常常针对的是比自己更弱小的未成年儿童或者女性,你去翻一翻近些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,在无力之余难免也会问一句:


我们的孩子,如果被同样是未成年人的人渣伤害了,我们这些做父母的,能拿那个小畜生怎么办?


我仍然记得4年前公众、媒体和法律界人士的义愤填膺,但4年过去了,我们面对这些游荡在人间的“小恶魔”,似乎仍然毫无办法。


(三)


2003年,成都年仅3岁的幼女李思怡被发现活活饿死在家中。事件举国震惊,更令人无法接受的,女童被饿死的原因,竟然是因为警方的玩忽职守:


她的母亲因盗窃和吸毒被捕,被捕后,李思怡母亲曾苦苦哀求经办警员,说她家里还有一个无人照看的女儿,但涉案警员对一位母亲的哭求完全不上心。


17天后,尸体已经高度腐烂的李思怡终于被人们发现,法医鉴定为:饥渴交加而死。



《中国青年报》当时写了一篇特稿,记录了令人心碎的一幕:

“人们发现,门上有她的手抓过的痕迹,她的指甲有不同程度损伤,所有的柜子都有被翻找过的痕迹。她可能晚上受到惊吓曾经躲进衣柜。通过地上的痕迹,屎尿被小心地放在卫生纸里的状态看,这个小女孩一直在求生,并慢慢死去。”

来,两名经办民警均被判刑,罪名是“玩忽职守”。



两名民警当然该被判刑,但这一惨剧背后还有着另一层无奈:


小思怡的母亲是个屡进监狱的瘾君子,在事实上早已丧失了一名儿童监护人的能力,但却一直没有人去依法剥夺她对小思怡的抚养和监护权。


就像一个轮回般,10年后的南京,再一次的举国震惊,同样是因为母亲吸毒,两名女童被活活饿死在家中,人们发现她们的时候,小小的躯体已经成为了干尸。


在饿死之前,两个女孩尽了自己所能做的所有努力,她们甚至趴在马桶上吃自己的粪便……



事实上,社区居委会、民警、当地民政部门,都对这位劣迹斑斑的母亲早有知晓,面对事实上已经无人抚养的两个女孩(一个1岁,一个3岁),从邻居到居委会,从民警到附近医院,很多人为救助这两个小女孩做了努力。


但可惜,“所有人似乎都做了自己该做的努力”,然而惨绝人伦的悲剧依然发生了。


惨剧之后,有很多反思,其实最深层的根源,或者说唯一能阻止两个女孩被活活饿死的办法,就是及时剥夺那位吸毒母亲的抚养监护权,将两个孩子交由当地民政福利机构抚养。


“这方面我国对未成年儿童的保护,确实是比较缺失的。”


超超咨询了一位律师朋友,他告诉我,虽然法律有类似的规定,但在实际执行层面,无论父母多么不称职,乃至长期辱骂殴打虐待自己的孩子,警方和民政部门往往也是以“批评教育”为主。


在我国,因为父母失职和虐待儿童,而被剥夺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判罚,他用了四个字:极为罕见。


(四)


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来看,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一定都是“滞后”的。


一定都是先有人坏了规矩,昧了良心,害了他人之后,人们才开始讨论,如何惩戒这些犯罪分子,并警告潜在犯罪者。


从这个角度来看,很遗憾,世界上总会有那么一些无辜者,无端遭遇不法分子的侵害,以自我的伤痛换来大众的重视,和后续法律的健全。


但我们的问题却显得令人有些惆怅,今天我写在这里的,只是类似儿童保护法律缺失的很小一部分,这不是我想表达的关键,我真正想表达的关键点是:


类似的惨剧和恶性案件,早已不是偶然出现,类似的全民沸腾,声讨凶手的公共舆情,也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——在某些案例上,甚至可以说已经成了每年都会上演的“重播剧”。


我不想骂人,也无意煽动情绪。很早之前我就写过,面对这些难以正视的沉重事实,情绪和眼泪都是廉价的,我们真正应该做的,所有人真正应该去努力的,是结束那些“无力的重播”。


对于那些不幸的孩子,最好的纪念是什么,我想我们每个人都清楚。


这里是思维补丁谢谢你的阅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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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作者简介】


慧超,前媒体人、资深品牌公关顾问

已出版《这个世界不欠你》

作者系网易新闻·网易号“各有态度”签约作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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